明面上是“以房养老”,实际是“套路贷”
所谓&濒诲辩耻辞;以房养老&谤诲辩耻辞;,是指老年人将自己名下拥有产权的住房抵押给特定金融机构,以获取贷款用于养老。在老年人仍在世时,他们保留房屋的居住权,而在他们去世后,则抵押的房屋会被出售用来偿还贷款。这种模式为那些名下有房、手中无现金的老年人提供了一条新的养老途径,并逐渐为社会所接受和认可。
尽管很多人知道房子能养老,但是却不知道具体该怎么操作。这不免让一些不法分子嗅到&濒诲辩耻辞;商机&谤诲辩耻辞;,将&濒诲辩耻辞;以房养老&谤诲辩耻辞;作为一项投资理财项目,专门瞄准有房的&濒诲辩耻辞;银发一族&谤诲辩耻辞;进行推销。
真实案例
2016年,高某经人介绍参加&濒诲辩耻辞;以房养老&谤诲辩耻辞;理财项目,与王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王某出借220万元给高某。而高某将案涉房屋委托龙某全权办理出售、抵押登记等,如高某不能依约归还,则龙某有权出卖案涉房屋偿还借款本息,双方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公证。
随后,龙某作为高某的委托代理人为案涉房屋办理抵押登记,并出卖给刘某。房屋转移登记至刘某名下后,龙某自称系刘某亲属,委托房屋中介机构再次寻找买家,同时,刘某为房屋办理抵押登记,登记的抵押权人为李某。王某、龙某、李某等人在本案交易期间存在大额、密集的资金往来。
高某后起诉请求判令龙某代理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判令刘某将案涉房屋过户回高某名下。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龙某、李某等人存在十分密切的经济利益联系,相关五人系一个利益共同体,就案涉房屋买卖存在恶意串通。龙某以规避实现抵押权法定程序的方式取得出卖案涉房屋的委托代理权,且滥用代理权与买受人刘某恶意串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损害了高某的合法利益。故判决确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刘某协助将案涉房屋变更登记至高某名下。
在以上案例中,王某等人打着&濒诲辩耻辞;以房养老&谤诲辩耻辞;的幌子,诱骗高某将房产进行抵押,背负巨额债务。后,几人又恶意串通将高某的房产倒手转卖,导致高某房财两失。此类&濒诲辩耻辞;套路贷&谤诲辩耻辞;实际是利用了老年人对&濒诲辩耻辞;以房养老&谤诲辩耻辞;本质不甚明了的漏洞,以欺诈手段骗取老年人房产的违法行为。如果正确了解了&濒诲辩耻辞;以房养老&谤诲辩耻辞;的本质,能轻而易举地躲开这类诈骗行为。
以房养老的本质
&濒诲辩耻辞;以房养老&谤诲辩耻辞;是由保险机构经营的一种商业养老保险,并非投资、理财产物。在办理&濒诲辩耻辞;以房养老&谤诲辩耻辞;的过程中,不会出现房屋买卖、借款和理财等条款或合同,房屋所有权始终归老年人所有,老年人身故后保险公司方可处置房屋。
&濒诲辩耻辞;以房养老&谤诲辩耻辞;骗局的诈骗手段主要有叁个显着特点。第一,假借国家&濒诲辩耻辞;以房养老&谤诲辩耻辞;政策的名义,虚构保险理财项目,欺骗老年人。第二,设置复杂的合同结构,包括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委托合同等,让老年人难以辨别其中的陷阱。第叁,诱导老年人签署房屋处分委托书等文件,然后在老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安排人员代办房屋出售或抵押登记,最终使老年人丧失房屋权益。
对于&濒诲辩耻辞;以房养老&谤诲辩耻辞;骗局,老年人一定要提高警惕,尤其要认清&濒诲辩耻辞;以房养老&谤诲辩耻辞;的性质,不要陷入误区,如果需要办理,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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