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赠房产却不履行赡养义务,法院:撤销赠与!
乌鸦有反哺之孝,羔羊有跪乳之情。为人处世,更应时刻铭记饮水思源、知恩图报的道理。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为了个人利益,竟然不顾孝道亲情,将自己的长辈亲人告上法庭,这种行为不仅忽视了亲情的珍贵,更是踩踏着人类道德良知的底线。
基本案情
孙某(女)与孟某(女)系祖孙关系,孟某的父亲已经离世。2018年6月,孙某的房屋面临拆迁,于是其与孙女孟某签订协议,约定:孙某将拆迁安置房份额及相应的拆迁补偿款全部赠与孟某,孟某则无偿提供一套简单装修的小户型安置房供孙某生前居住使用,并承担对孙某的赡养义务。其后,孙某依照协议履行了赠与义务,而孟某也提供了一套房屋给孙某居住,但是孟某一直未尽赡养义务。后孙某由于身体原因无法独自居住,无奈只能搬到养老院生活。因养老金不足以支付养老院费用,孙某遂将孟某提供的房屋出租,所得租金用于补贴养老院费用。孟某得知此事后,不但驱赶租客,还将租客与孙某一并诉至法院,主张孙某对房屋只享有居住权而非所有权,其无权对房屋进行出租,要求法院判决租客搬离房屋。所幸,法院并未支持孟某的诉讼请求。孙某对孟某的行为感到寒心,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孟某的赠与。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在本案中,孙某将自己的拆迁安置房份额及补偿款赠与孟某是以孟某履行赡养义务为条件。孟某在获赠房屋份额和相应款项后,不仅未按协议约定探望照顾孙某,甚至在明知孙某将所居住房屋出租用于补贴养老院费用的情况下仍坚持提起诉讼。孟某未按约履行赡养义务,孙某有权撤销赠与。于是,法院支持了孙某的诉求,判决撤销孙某对孟某的赠与。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叁条第一款规定:&濒诲辩耻辞;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叁)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谤诲辩耻辞;
因本案中祖孙二人签订了赠与协议,约定了双方间的权利义务,所以法院的裁判依据是上述法律规定第(叁)项。但是,如果双方间未签订协议,未对赡养义务进行约定,还能够撤销赠与吗?
答案是,可以!法律依据是上述法律规定第(一)、(二)项: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可见,如果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赡养义务而怠于履行,此行为严重侵害了赠与人的合法权益,赠与人有权依法撤销赠与。但需要注意的是,因《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叁条导致赠与合同撤销的,撤销权人受1年除斥期间的限制。也就是说,赠与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赠与人超过一年未行使的,就丧失了撤销权。
最后总结
本案依法判决支持老人撤销赠与的诉讼请求,既维护了老年人的财产权益,也彰显了法律对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行为的规制和谴责,同时提醒社会公众在亲情面前要多一份感恩,在利益面前要多一份理性。
(如有法律问题需要帮助,请参见站内文章“2024年,您需要一名&濒蝉辩耻辞;法律管家&谤蝉辩耻辞;&谤诲辩耻辞;)